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甲吉才
主办律师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33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
委托代理人:甲吉才,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物通八方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标的额为484726.36元。立案后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20日、2022年11月7日先后通过法院内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的股权、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冻结银行账号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对上述冻结的银行账号到期如需继续采取冻结措施的,在期满前15日需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标的较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以上情况的同时,告知其可向本院申请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悬赏,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辉明
审判员赵联青
审判员贾立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周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