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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平台“通知-删除”过错认定与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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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甲吉才 律师

甲吉才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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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2026[济南]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平台“通知-删除”规则中的过错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争议焦点常集中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以及“通知-删除”义务的履行程度。2026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为这一领域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思路:某电商平台因未及时删除用户发布的抄袭照片,被著作权人诉至法院。本文将从该案出发,深入剖析平台在侵权责任纠纷中的过错认定规则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一、案情回顾与争议焦点

基本事实:2025年12月,摄影师张某发现其在济南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原创摄影作品被另一用户盗用,并于12月15日通过平台投诉系统提交了包括著作权证书、原图、链接在内的初步侵权证据。平台在收到通知后,于第8个工作日(12月25日)才删除侵权链接。期间,侵权商品累计销售230件,获利1.2万元。张某遂以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为由,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平台是否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中的“及时”要求?平台能否以“需要核实版权真实性”为由主张免责?在权利人未提供法院判决或行政认定结论时,平台是否负有主动审查义务?

二、法律规范梳理

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42条进一步明确,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若平台未及时采取措施,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核心分析:如何认定“及时”与“初步证据”

(一)“及时”的司法裁量标准

法律未对“及时”设定固定天数,而是赋予法官依据个案情况裁量的空间。2026年济南中院在本案中指出,判断“及时”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 侵权行为的明显程度:若侵权内容明显侵犯他人权利(如原图与盗图像素级一致、水印未去除),平台应加速处理。
  2. 平台处理机制的正常运转周期:对于已建立自动化过滤系统和人工审核机制的平台,内部承诺的48小时内回复、7个工作日内处理等时限可作为参考。
  3. 损害的紧迫性:如侵权商品正在热销、交易频繁,平台应优先处理。本案中,张某提交通知后第8个工作日才删除,而期间商品已售出200余单,显然不符合“及时”要求。

(二)“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

平台常以“需要核实版权真实性”为由拖延处理。但司法实践认为,权利人提交的初步证据应当达到“足以使一个理性人合理相信侵权可能成立”的标准,而非要求达到法院判决的证明程度。本案中,张某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图RAW文件、创作过程截图,足以构成初步证据。平台若认为证据不充分,应主动向权利人提出补正要求,而非简单地“等待核实”。

(三)平台的过错认定:从“明知”到“应知”

《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平台在收到有效通知后未及时处理,其行为已经满足《民法典》第1195条下的“未及时”要件,法律上推定其对损害扩大部分存在过错。平台若主张无过错,需举证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或删除延迟系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如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等)。

四、举证责任分配

在“通知-删除”规则下,举证责任呈现阶段性转移:

  1. 权利人:需证明已向平台发出有效通知(含初步证据),且平台在收到通知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必要措施。
  2. 平台:若主张已履行义务,需举证证明在收到通知后已及时转送、已删除链接或已明确告知权利人需补充证据。若平台主张权利人通知无效,需证明通知明显不符合法定要求(如未附权利凭证、未指明侵权链接)。
  3. 网络用户(侵权人):可提出反证,证明其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授权或属于合理使用。

五、本案裁判结果与启示

济南中院最终认定:平台在收到符合法定要求的通知后,以“核实需要时间”为由拖延8个工作日,导致损害扩大,应当对扩大的1.2万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后,平台紧急修订了内部审核流程,将侵权投诉处理时限压缩至48小时。

对权利人的启示:发送通知时务必提供完整、清晰的初步证据,并保留发送记录;若平台超期不处理,应及时固定截屏、公证,防止平台事后以“未收到通知”抗辩。

对平台方的启示:建立分级处理机制:对明显侵权内容启动快速删除通道;对存疑证据主动联系权利人补正;保留所有操作日志,以应对举证需要。


相关Q&A

Q1:收到侵权通知后,平台是否有权要求权利人提供担保?
A:根据《电子商务法》第42条,平台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但无权要求提供担保。若平台要求提供担保作为删除前提,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

Q2:权利人发送的侵权通知内容应包括哪些要素?
A:应当包括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侵权链接或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如著作权证书、商标注册证、原图、购买记录等)、以及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

Q3:平台根据通知删除内容后,被投诉的商家如何救济?
A:被投诉商家有权向平台提交不侵权声明,包括权属证明、授权许可等。平台收到声明后应当转送权利人,并恢复被删除内容,除非权利人在15日内起诉或行政投诉。

Q4:平台对明显侵权内容是否仍须等待权利人通知才进行处理?
A:否。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时,即使未收到通知也负有主动删除义务。例如,盗版电影在首页推荐、热门商品列表中明显存在,平台不能以“未接到通知”为由免责。

Q5:如何证明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
A:可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平台主动推荐、置顶、加V认证侵权内容;侵权信息在平台首页或热门排行榜中;平台收到众多用户举报;侵权内容具有明显违法特征(如假冒奢侈品牌、未经许可的影视剧链接)。

Q6:平台在收到通知后,转送通知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A: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天数,但通常认为应在24-48小时内完成转送。实践中,平台若在3个工作日内未转送,可能被认定违反“及时”义务。

Q7:如果权利人发送的通知存在证据瑕疵,平台可如何处理?
A:平台应当及时告知权利人补正,并明确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在权利人补正前,平台可不采取删除措施,但不得利用“证据不完整”为由无限期拖延。

Q8:平台删除侵权链接后,赔偿责任是否完全免除?
A:不一定。若平台在收到通知前已经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状态,则仍需对通知发出前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删除后侵权人重新上传相同内容,平台有义务主动屏蔽重复上传。

Q9: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的常见司法参考期限是多少?
A:在电子商务领域,一般参考《电子商务法》及行业惯例,建议48小时至7个工作日内处理。对于明显侵权或热销侵权商品,应在24小时内处理。济南中院在本案中明确:超过7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的,认定为“未及时”。

Q10:权利人是否可以同时起诉平台和侵权用户?
A:可以。权利人可以选择将侵权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被告,请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会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划分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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