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保定市清苑区某某店乡牛庄村民委员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13 主办律师:田雪娇

田雪娇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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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608民初2344号之二

原告:张某,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昆,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清苑区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娇,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伦,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保定市清苑区某某店乡牛庄村民委员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后就返还承包费的金额380000元初步协商一致,原告张某于2025年7月30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80000元,又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市清苑区某某店乡牛庄村民委员会起诉,同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保定市清苑区某某店乡牛庄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告保定市清苑区某某店乡牛庄村民委员会相当于650000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保全申请费3845元共计734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李东亮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珊珊

书 记 员杨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