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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免责条款未说明不产生效力:发动机进水拒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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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雪娇 律师

田雪娇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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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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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保定][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深度解析: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以“发动机进水”拒赔案为例

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以“免责条款”拒赔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然而,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往往直接决定该免责条款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本文以机动车损失险中“发动机进水损坏不赔”这一典型免责条款为例,深入剖析该争议焦点的司法认定标准。

一、案情场景引入

2025年,保定某车主王某驾驶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时,车辆熄火。王某未二次启动,随即报案并呼叫救援。经4S店检测,发动机缸体连杆弯曲,维修费用高达6万余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情形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王某认为,其投保时,保险业务员仅让其扫码签收电子保单,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任何口头或书面说明,其本人也从未在《免责条款说明书》上签字确认。王某遂诉至保定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用。

二、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对“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若未履行,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 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二)分析要点

1. 关于“提示义务”的认定

保险公司的“提示”必须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在电子投保场景下,若仅将免责条款以普通文本样式放置在冗长的格式条款中,未使用加粗、放大、标色、弹窗等显著方式,法院通常不认定其已尽到提示义务。

2. 关于“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明确说明”不是简单地照念条款,而是要求保险人解释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例如,保险公司不能只说“发动机进水不赔”,还应明确告知:“若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内部进水损坏,属于免责范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 关于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王某亲笔签名的《投保人声明》(载明“保险人已对免责条款向我明确说明”),或者无法提供投保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对本案的推演

本案中,王某通过扫码签署电子保单,保险公司若仅提供电子投保单截图(该截图上仅有王某的电子签名,但未单独显示免责条款加粗提示),且无法提供通话录音或线下回访记录,则该免责条款很可能被认定未产生效力

法院极有可能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若保险公司能提供王某在投保页面需手动点击“我已阅读并理解免责条款”并完成 人脸识别+短信验证 的双重验证记录,则法院可能认定其已尽到提示义务,进而驳回王某诉请。

三、总结与建议

对于投保人而言:

  1. 投保时切勿只关注保费金额,对投保页面中的加粗、标红内容务必截图保存。
  2. 若保险业务员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可通过微信文字/语音要求对方重新书面解释,留存证据。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

  1. 必须对免责条款进行差异化显著标识(加粗、大号字体、彩色背景),避免“一揽子”格式条款。
  2. 强化“双录”制度——对线下投保进行录音录像,对线上投保增加电子签名+活体认证+单独弹窗确认。

在保定地区(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保险公司举证要求日趋严格,免责条款绝非“一印了之”即可高枕无忧。


10组常见问与答(QA)

Q1:因暴雨导致车辆被淹,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能以“发动机进水免责”拒赔吗? A1: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若未尽到,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反之,若已尽到义务,则可按约定免责,但需注意“暴雨”情形下部分法院会基于《保险法》第三十条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Q2:保险业务员说“全险什么都赔”,但合同里写了很多免责条款,哪个为准? A2:若业务员的口头承诺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且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佐证口头承诺内容。

Q3:电子投保时,我直接勾选了“我已阅读并同意”,还能主张保险公司未说明吗? A3:可以,但风险较高。若保险公司的系统设置了强制阅读时间(如条款停留至少5秒)、单独弹窗展示免责内容,并由投保人进行电子签名或人脸识别,法院通常认定已尽到义务。若仅为简单勾选,未强制阅读,则保险公司举证难度大,存在败诉风险。

Q4:如果免责条款在合同最后一页,没有加粗加黑,我签字了,有效吗? A4:有效力存疑。仅签字不能当然视为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若投保人在签字栏上方另行抄写了“保险人已对免责条款向我明确说明,本人已理解”字样,法院大概率认定已尽到说明义务。

Q5:车辆改装后发生自燃,保险公司以“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拒赔,法院怎么看? A5: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若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仍需举证“改装”与“自燃”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仅笼统拒赔难以获支持。

Q6:保险公司拒赔后,我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6: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含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Q7:发生事故后,我直接修车了,没等保险公司定损,会不会影响索赔? A7:有影响。建议先报案并等待定损。若情况紧急必须先行维修,务必保留维修清单、发票及现场照片、视频,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无法核定损失”为由拒赔或减少赔偿数额。

Q8:保险合同中的“免赔率30%”条款,没有明确告知有效吗? A8:免赔率(额)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若保险公司未对该比例进行显著提示和明确说明,该免赔率条款亦不产生效力,法院通常按全额赔付处理。

Q9: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不服,除了诉讼还有什么途径? A9:首先可向保险公司总部投诉,要求复核;其次可向保定市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还可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定监管分局投诉举报,最后再考虑诉讼或仲裁。

Q10:在保定起诉保险公司,需要在哪个法院立案? A10: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为机动车时,车辆登记地或事故发生地均可作为管辖连接点。保定地区的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各区/县法院) 管辖。


关联律师:田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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