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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拒赔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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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雪娇 律师

田雪娇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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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
已核验身份

2026[保定][保险纠纷]: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法?——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边界与司法认定

引言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未如实告知” 始终是保险公司拒赔的首要理由,也是法院审理中的争议焦点。2025年保定某基层法院审结的一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纠纷案,颇具典型意义:投保人张某于2023年投保某保险公司重疾险,投保健康问卷中“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结节”一栏勾选“否”。2024年张某被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张某辩称,体检报告显示结节为良性,且投保时业务员未逐项询问。双方各执一词,最终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作出裁判。本文以此案为切入点,围绕“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法律分析。

一、核心法律问题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本质是: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以及保险人对该“足以影响”之事实是否负有主动核实的义务?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询问告知主义原则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条确立了我国保险法上的**“询问告知主义”** 原则,即投保人仅在保险人主动询问的范围内负有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须主动披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为限。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条同时设置了例外:该未告知事项属于“应当知道”的重大事项的,保险人仍可主张解除合同。什么是“应当知道”?如果体检报告、病历资料中已有明确记载,且投保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该异常指标可能影响承保,则不能以“业务员没问”为由逃避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人主观状态的司法审查——故意还是重大过失?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将未如实告知的主观状态区分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二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 主观状态 | 法律后果 | 举证责任 | |---------|---------|---------| | 故意不告知 | 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且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责任 | 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 | 重大过失不告知 | 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但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不承担赔付责任;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仍应赔付 | 保险人须证明“严重影响”存在 |

本案中,张某体检报告明确记载“甲状腺左侧叶可见低回声结节(TI-RADS 3类)”,其本人在健康问卷中却勾选“无”。如果张某在投保前已查阅过体检报告,且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确认,法院极有可能认定其构成故意未如实告知。但若投保流程为线上操作、由业务员代为勾选,且张某本人并未认真阅读健康问卷,法院亦有可能认定为重大过失,从而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

(三)“足以影响承保”的客观标准——从“个别核保”到“普遍核保”

司法实践中,判断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承保或提高费率”,应区分以下两种标准:

个别核保标准:即具体到涉案保险公司内部核保规则,该公司对TI-RADS 3类结节是否一律拒保或加费?若该公司的核保手册有明确标准,以该公司标准为准。

普遍核保标准:即行业通行的核保惯例。即便涉案保险公司内部没有明确的核保指引,只要行业内多数保险公司对该类结节会采取“除外承保”“加费承保”或“延期承保”的处理,即可认定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策”。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而“足以影响”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明确采客观标准——结合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检查异常程度、疾病后续发展概率等综合认定。

(四)两年不可抗辩期间是否适用?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该条款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本案中,张某于2023年投保,2024年出险,合同成立不足两年,保险公司不因不可抗辩期间经过而丧失解除权。但若合同成立已满两年,即便投保人存在故意不告知的情形,保险人也丧失了合同解除权,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此为重大例外,尤其值得投保人注意。

二、本案裁判思路推演

结合上述法律规范,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将依循以下路径:

第一层次: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就特定事项进行了明确询问。 保单健康问卷中是否包含“甲状腺结节”条目?若包含,张某勾选“否”,构成“询问—虚假回答”的基本框架。

第二层次:审查张某的主观状态。 结合投保过程录音(如有)、投保单签名真实性、体检报告获取时间等证据,判断张某是“明知而故意隐瞒”还是“疏忽大意未注意”。

第三层次:审查未告知事项与承保决策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可依职权委托保险行业专家提供核保咨询意见,或参考保险公司同类案件承保数据,判断TI-RADS 3类结节在核保实务中是否必然导致拒保或加费。

第四层次:审查该未告知事项与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甲状腺结节最终恶化为甲状腺乳头状癌,未告知的结节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关联。若投保人未告知的是与甲状腺无关的某种轻度异常(如轻度脂肪肝),最终出险为急性心梗,则即便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保险公司拒赔的请求也可能被法院驳回——这正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之限制。

三、案例启发与风险提示

从上述分析可见,保险纠纷中“如实告知”的认定绝非机械的“有病不报=拒赔”,而是一个多因素交织的复杂法律问题。对投保人而言,最安全的方式是:投保时如实回答健康问卷中的所有问题,不确定的事项向保险公司咨询并留存记录。若曾体检发现异常,不要轻信“小问题不用告知”的说法——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不看指标大小,只看是否影响保险人的承保意愿

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在销售环节应规范询问流程,保留完整的投保询问记录、双录视频,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四、结语

回到本案,若法院查明张某投保前确已知晓体检异常且问卷系本人填写签署,大概率会认定构成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拒绝赔付的主张将获得支持。反之,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询问流程已充分履行,或投保环节存在代填、误导等瑕疵,则可能承担赔付责任。

法律的价值,在于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既不纵容恶意骗保者,也不放任保险公司滥用拒赔权。充分理解“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边界,是每一位保险消费者最有效的自我保护。


关联QA

1. 问:健康问卷中没问到的疾病,我不说,将来出险了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答: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为限。如果保险公司的健康问卷确实没有提及相关疾病,且该疾病不属于投保人“应当知道”的重大事项,则未告知不构成违约,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赔。

2. 问:我体检报告上有“甲状腺结节”但医生说没事,投保时算不算隐瞒?
答:关键在于保险人是否在健康问卷中询问了“甲状腺结节”。如果询问了而未如实勾选,即便医生说没事,仍可能构成未如实告知;是否构成“足以影响承保”则需结合核保实务判断,风险较高,建议如实申报并由保险公司核保决定。

3. 问:保险业务员说“不用告知,两年后一定能赔”,这话可信吗?
答:不可信。业务员口头承诺不能对抗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未满两年,保险公司查实未如实告知后可行使解除权;即使合同满两年,若存在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依然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一切以书面询问及书面答复为准。

4. 问:投保时我确实忘了自己曾经住院,这算“故意”还是“重大过失”?
答:若住院事实在病历中有明确记载,且投保文件上有你本人的签名确认,法院通常会认定你“应当知道”而未告知,至少构成重大过失,若主观恶意明显则可能认定为故意。保险公司对故意与重大过失的举证标准不同,但无论哪种,未告知事项如对承保决策有重大影响,合同都可能被解除。

5. 问:两年不可抗辩期过了,保险公司就一定赔吗?
答:不一定。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丧失以“未如实告知”为由的合同解除权,原则上应当赔付。但若投保人存在恶意欺诈,且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部分法院仍可能支持保险公司拒赔。不可抗辩条款并非无限保护伞。

6. 问: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时,举证责任在谁?
答: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必须证明:①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询问;②投保人未如实回答;③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策;④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针对重大过失情形)。举证不足则保险公司败诉。

7. 问:我的医保卡借给家人买药,记录里有高血压,投保时没告知,会被拒赔吗?
答:实践中此类情况争议极大。医保卡购药记录可能被认定为“被保险人本人的用药记录”,保险公司常据此认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除非你能提供充分证据(如本人无高血压的体检报告、家人购药记录等)证明冒名购药事实,否则拒赔风险较高。切勿外借医保卡。

8. 问:投保时勾选“否”,但我真的没看过体检报告,能免责吗?
答:法律上“应当知道”不等于“实际知道”,但法院在认定时会结合常理判断。如果你拿到体检报告后连拆封都未拆、且投保前从未查阅,法院可能认定你仅构成“重大过失”而非“故意”,若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无重大影响,保险公司仍应赔付。但实践中“未看体检报告”的辩解很难被法院采信。

9. 问:保险公司拒赔并解除合同后,保费能退吗?
答:如果是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后不退还保费;如果是重大过失不告知,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费。同时,投保人有权就解除合同的合法性提起诉讼,若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解除不合法,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付责任。

10. 问:向保险公司补充告知后,如果被拒保,之前交的保费能退吗?
答:投保人主动补充告知的,保险公司可重新核保。若核保结论为拒保,保险公司应当解除合同并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或按合同约定退还保费,具体视合同条款。建议在投保前充分梳理既往病史,补充告知的最佳时机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理赔发生前,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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