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青与濮阳市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许某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13 主办律师:田严冬
田严冬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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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9民终1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青,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光玲,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严冬,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森,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许某杰,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上诉人王某青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某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4)豫0902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审理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青于2024年5月1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濮阳市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王某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艾海宏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