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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边界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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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严冬 律师

田严冬

本文作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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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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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濮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边界与限制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制度是司法实践中极具特色且争议频发的一环。当总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资金链断裂或怠于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人能否越过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2026年濮阳地区的一起典型案件,将这一争议焦点再次推向台前。

一、典型案例引入:层层转包下的追索困境

2024年,濮阳某住宅项目发包人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B公司(总包)。B公司随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C。C施工完毕后,B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300万元。因B公司涉诉众多、账户被冻结,C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直接起诉发包人A公司,要求其在欠付B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A公司抗辩称:其与C无合同关系,且已向B公司超付工程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实际施工人C是否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A主张权利?发包人A的付款责任边界何在?

二、法律争议焦点深度剖析

(一)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及适用主体

根据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制度设计初衷是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但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严格限定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施工人,不包括合法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中的承包人,更不包括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中,C系自然人且为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符合主体资格。

(二)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存在“欠付工程款”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司法解释明确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必须查明两个事实:一是发包人A与总包B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情况;二是发包人A是否已足额支付工程款。 若发包人能举证证明其已向B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包括质保金),或虽未支付完毕但具有正当抗辩理由(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则实际施工人无权再向其主张。本案中,A公司主张已超付,需提供完整的付款凭证、对账单及结算协议。若A公司确实已支付完毕,则C的该项诉请将被驳回,C只能向B公司追索。

(三)“欠付数额”的查明与举证责任分配

司法实践中,查明发包人是否欠付及欠付的具体数额往往是审判难点。发包人负有提供其与总包方之间结算及付款证据的义务。若发包人经法院释明后拒不提供,可承担不利后果。但若发包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已付清,实际施工人仍需就发包人尚欠付总包方款项及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审判原则是:既不能使实际施工人因无法获知发包人与总包人的内部结算情况而陷入求偿不能,也不能加重发包人超出其实际欠付范围的负担。

三、结论与实务建议

本案经濮阳当地法院审理,最终查明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且尚未到支付期限。法院认为,在质保金未到期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存在“欠付”到期工程款的情形,故判决驳回C要求A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C可另案向B公司主张。

该案警示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并非“万能钥匙”,发包人的责任被严格限定在“欠付”这一前提之下。为防范法律风险,建议实际施工人在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时,应要求总包方提供发包人支付的授权委托书或共同付款承诺;施工过程中,积极固定与发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证据,以证明发包人知情并参与工程管理。对于发包人而言,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保留完整付款凭证,是规避被诉风险的关键。


2026[濮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0组相关QA

1. 问: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包工头算吗? 答:实际施工人特指在转包、违法分包等无效合同中,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包工头(自然人)如实际组织施工,通常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2.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与自己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 答:可以。依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起诉发包人,请求其在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问:发包人在什么情况下对实际施工人不承担责任? 答:发包人若能证明其已向总包方付清全部工程款,或欠付的款项尚未到支付期限,或存在工程质量等正当抗辩事由,则无需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 问:“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吗? 答:一般不能直接适用第四十三条起诉发包人。挂靠人通常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除非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并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

5. 问: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由谁来举证? 答:发包人负有提供其与总包方之间结算、付款情况的证据义务。若发包人拒不提供,法院可结合案情认定其欠付事实;但实际施工人也需提供初步线索或证据。

6. 问: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合法的劳务分包人? 答:不包含。合法的劳务分包企业属于有效合同的承包人,应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7. 问:转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还能要工程款吗? 答:可以。即使转包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仍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8.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答: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损失赔偿,原则上应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

9. 问:发包人已向总包方支付承兑汇票,算已付工程款吗? 答:若发包人开具的汇票已由总包方承兑或背书转让,且无证据证明该汇票系非法取得,通常视为已支付相应工程款。

10. 问:实际施工人起诉后,发包人又向总包方付款,能对抗实际施工人吗? 答:不能。发包人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或知晓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后,擅自向总包方支付款项的,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的正当权利,仍可能被判决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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