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贾利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珠勒花
主办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内0121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敕勒川大街北财政大楼东。
法定代表人:白国英。
委托代理人:珠勒花,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日冬,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贾利兵,男,1985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刘云,女,1988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贾利娜,女,1989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崔晓燕,女,1985年07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执行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与贾利兵、刘云、贾利娜、崔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1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已于2025年1月16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5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于2025年1月24日在土默特左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崔晓燕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镇××路××路××商城××小区××号楼××单元××号不动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结或续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内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结或续查封的书面申请。
经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22日笔录确认,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内0121执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云海波审判员菅蓓蓓审判员辛杰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