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某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18 主办律师:珠勒花
珠勒花
主办律师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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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802民初1355号
原告: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某某,系公司经理。
住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珠勒花,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民,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负责人:崔某某。
经营场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被告:中国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某某,系董事长。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受理,诉讼中原告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某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228.5元。
审判员石英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