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巴彦淖尔市某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27 主办律师:珠勒花
珠勒花
主办律师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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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已核验身份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802民初758号
原告: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某某,系公司经理。
营业场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珠勒花,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民,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上列原告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受理。诉讼中,原告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同时申请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某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负担;原告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已预交的4123元核减应负担部分后,退还原告某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4098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英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