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2 主办律师:王颖

王颖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奥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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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5民初8378号

原告:沈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山东奥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 判 员姚传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雪慧

书 记 员王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