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2 主办律师:王颖
王颖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奥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5民初8378号
原告:沈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山东奥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 判 员姚传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雪慧
书 记 员王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