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薛某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03 主办律师:王颖
王颖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奥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5民初9521号之一
原告:王某,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山东奥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薛某良,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薛某硕,男,200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曹某梅,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孙某余,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闫某州,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费县某甲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村136号。
投资人:薛某硕,总经理。
被告:费县某某木业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村国道南520米。
投资人:闫某州,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
法定代表人:薛某良,总经理。
被告:费县某乙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投资人:孙某余,总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薛某良、薛某硕、曹某梅、孙某余、闫某州、费县某甲厂、费县某某木业厂、山东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费县某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魏静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邱淑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