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薛某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03 主办律师:王颖

王颖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奥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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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5民初9521号之一

原告:王某,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山东奥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薛某良,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薛某硕,男,200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曹某梅,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孙某余,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闫某州,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费县某甲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村136号。

投资人:薛某硕,总经理。

被告:费县某某木业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村国道南520米。

投资人:闫某州,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

法定代表人:薛某良,总经理。

被告:费县某乙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投资人:孙某余,总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薛某良、薛某硕、曹某梅、孙某余、闫某州、费县某甲厂、费县某某木业厂、山东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费县某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魏静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邱淑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