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某某医院与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19 主办律师:王颖
王颖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奥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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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5民初1240号
原告:费县某某医院,住所地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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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贾某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山东钟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道杰,山东钟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住所地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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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周某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山东奥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费县某某医院与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费县某某医院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000元。当日,原告费县某某医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县某某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某某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费县某某医院负担。
审判员马淑福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