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自发羽毛球赛受伤,自甘风险谁担责?
王颖
本文作者
2026[临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自发组织羽毛球比赛受伤,谁来担责?
引言
在民事侵权纠纷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是最常见也最贴近民众生活的一类案件。2026年在临沂市发生的一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一位市民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手击出的球击中右眼,导致视力严重受损。伤者起诉对手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十余万元。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在文体活动中因他人行为受伤,致害方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如何认定,对于广大运动爱好者又有着怎样的警示意义?本文将围绕这一典型案例,对“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展开深度解析。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家住临沂市兰山区的刘先生与球友王先生等7人自发组织了一场羽毛球友谊赛。比赛过程中,王先生一记大力扣杀,羽毛球高速飞向刘先生,刘先生躲闪不及,羽毛球恰好击中其右眼。刘先生当即疼痛难忍、视线模糊,被紧急送医。经诊断,刘先生右眼眼球钝挫伤,导致外伤性白内障,视力降至0.1以下。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先生认为,王先生在扣杀时未注意控制力度和方向,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元。
【争议焦点】
- 刘先生主动参加羽毛球比赛,是否意味着其自愿承担了运动中可能发生的伤害风险?即“自甘风险”原则如何适用?
- 王先生在比赛中的扣杀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 活动组织者(如果非营利性自发组织)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这一类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前后,司法实践的处理方式有着显著变化。
二、法律适用分析——“自甘风险”规则的精准解读
(一)从“过失相抵”到“自甘风险”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受害人同意”或“过失相抵”原则,判决结果差异较大。有的法院认为受害者自愿参加运动即放弃了索赔权,有的法院则适用公平原则判令双方分担损失。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第117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法律空白。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适用要件分析
第一,羽毛球运动是否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答案是肯定的。羽毛球运动虽然不像拳击、散打那样具有明显的身体对抗性,但比赛中球员快速移动、大力挥拍、羽毛球飞行速度快(顶级选手扣杀速度可达400公里/小时),参与者存在被球击中、因急停急转导致扭伤拉伤、甚至摔倒骨折的客观风险。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前的多份裁判文书中亦确认羽毛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第二,刘先生是否构成“自愿参加”?
刘先生作为一名经常参加羽毛球运动的成年人,对羽毛球比赛的基本规则和潜在危险应当具备明确的认知能力。他主动报名参加比赛,登录场地、换上球衣、拿起球拍投入比赛的行为,均表明其基于自由意志接受了参与该项运动所带来的固有风险,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愿参加”。
第三,王先生的扣杀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本案审理的核心焦点在于:竞技状态下的技术动作是否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理由如下:
- 技术动作的合理性:在羽毛球比赛对抗中,扣杀是得分的主要手段和正常技术动作。王先生选择扣杀的目的在于赢得比赛,而非针对刘先生的身体。其发力方向是向对方场地,并非瞄准刘先生面部。
- 注意义务的边界:在高速对抗的比赛中,参与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尽到注意义务,如不故意伤人、不恶意违规。但王先生并无法定义务“因为担心对手可能被击中而放弃扣杀”。如果苛求每一位运动员在比赛中放弃进攻性技术动作,那么竞技体育将丧失其本质属性。
- 没有证据证明违规:王先生的扣杀动作并未违反比赛规则。如果是杀球时球拍脱手飞出砸伤对手,或者有明显的恶意报复行为,那才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最终,临沂市某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不适用“自甘风险”的例外情形
虽然本案中刘先生败诉,但在以下情形中,受害人仍然可以获得赔偿:
- 故意施加损害:如对方在比赛间隙故意用球拍击打、拳打脚踢等恶意报复行为;
- 严重违反规则:如篮球比赛中恶意垫脚、肘击头面部等明显超出竞技范围的粗暴动作;
-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如果健身房、球馆、赛事主办方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场地湿滑、器材不合格、未配备急救设备),受害人可另行向组织者主张赔偿责任。
三、社会警示与律师建议
本案虽已审结,但给广大群众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 运动前审视自身身体状况:参与者应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如患有眼部疾病、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应当量力而行,切勿勉强参加。
- 购买运动意外保险:对抗性运动及球类运动中伤害风险无法完全杜绝,“自甘风险”不等于“风险自担后果而毫无保护”,建议运动爱好者购买年度运动意外险,一旦发生事故能够通过保险获得及时赔付。
- 留存证据意识:若在运动中受伤,应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环境照片、保存比赛录像、保留对手身份信息、即时就医并保留病历资料,以便后续维权。
- 组织者务必购买场地责任险:经营性体育场馆应确保场地设施安全合规,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AED除颤仪,有条件的应购买公众责任险。
四、结语
“自甘风险”入典,既是法律对体育运动规律和参与者自由意志的尊重,也提示每一位参与者在挥洒汗水之前多一分审慎。2026年临沂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一场酣畅淋漓的羽毛球赛,既要挥得开拍子,也要守得住分寸。法律保护每一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尊重竞技体育的独特规则。合理运动、量力而行、坦诚互谅,才是避免纠纷的最佳路径。
相关QA
Q1:什么是“自甘风险”规则? A:“自甘风险”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仍可索赔。该规则规定于《民法典》第1176条。
Q2:羽毛球运动中受伤,能找对手索赔吗? A:一般情况下不能索赔。羽毛球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与者自愿参加即视为接受其固有风险。除非你能证明对方是故意伤害或者存在严重违反规则的重大过失行为,否则法院通常适用自甘风险原则驳回索赔请求。
Q3:朋友之间打篮球导致骨折,需要赔偿吗? A:视情况而定。篮球比赛中的正常身体对抗和合理冲撞导致的骨折,通常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致害方不承担责任。但若对方恶意犯规、故意推搡或者比赛结束后故意伤人,则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Q4:公司组织的运动会中受伤,可以向公司索赔吗? A:可以。公司组织的运动会属于“活动组织者”范畴,参照《民法典》第1198条至1201条的规定,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公司未提供安全场地、未进行安全提示、未配备医疗应急措施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如果是员工之间正常比赛导致的伤害,员工之间的责任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Q5:如果羽毛球比赛中对方扣杀力度过大导致受伤,属于重大过失吗? A:不属于。扣杀是羽毛球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力度大、速度快是竞技水平的体现。只要动作不违规,不存在恶意,法院一般不会将其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多次恶意瞄准头部击打,则另当别论。
Q6:参加马拉松比赛时因赛道设施问题摔倒受伤,谁负责? A:赛事主办方负责。马拉松属于文体活动,参赛者之间适用自甘风险,但赛事组织者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赛道平整、补给充足、医疗救护到位等。因赛道设施缺陷导致选手受伤的,组织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Q7:未成年人参加体育活动受伤,如何认定责任? A: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有限,不能完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如果学校或培训机构组织活动,适用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关规定;如果是自发比赛,法院会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知水平、活动风险程度等因素来认定各方责任。
Q8:自甘风险能否免除健身房的赔偿责任? A:不能。健身房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器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地面是否湿滑、教练是否具备资质,这些都是健身房的责任范畴。会员“自愿健身”并不意味着健身房可以免责。
Q9:被羽毛球击中眼睛,除了起诉对手外还有哪些维权途径? A:首先,如果是在经营性球馆受伤,可审查球馆的场地照明、空间布局、安全提示等是否达标;其次,若活动有组织者或参赛购买了赛事保险,可申请理赔;再次,可双方协商通过调解解决;最后,如果确需起诉,应委托专业律师分析法律关系的多样性。
Q10:在临沂发生此类纠纷,诉讼时效是几年? A: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可以因主张权利、对方同意履行等事由中断而重新计算。
关联律师:王颖 山东奥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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