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某超市;西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03 主办律师:王金邦

王金邦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青2801民初132号之二

原告:格尔木某超市,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季某,男,1984年2月10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邦,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格尔木某超市与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格尔木兵某超市于202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某超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8.36元,减半收取计1769.18元,由原告格尔木某超市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宗元梅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尕藏卓玛

马小红

书 记 员 张国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