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巴某;某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9 主办律师:王金邦

王金邦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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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2801民初3698号之一

原告:王某,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邦,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某,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某,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某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王某与被告巴某、某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现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合法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荣 婧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安娜龄

书 记 员 汤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