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司、才某某杰、乙某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28 主办律师:王金邦

王金邦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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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2801民初5061号之二

原告:甲某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平,执行董事,身份证号63010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邦,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才某某杰,男,1989年5月23日生,藏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XXXXXX,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630104********。

第三人:乙某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原告甲某司与被告才某某杰,第三人乙某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甲某司于202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某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原告甲某司已预交5350元,多交纳的2675元予以退还),由原告甲某司负担。

审判长 陈尉

人民陪审员 祁文环

人民陪审员 李芬兰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吕斌

书记员 杨欠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