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兰;邓某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6 主办律师:王金邦

王金邦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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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2801民初3850号之一

原告:邓某兰,女,1955年1月13日生,汉族,某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员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涛,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娜,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军,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青海省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柴旦行政委员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邦,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兰与被告邓某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邓某兰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兰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计1462元,由原告邓某兰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高文君

人民陪审员 马玉婵

人民陪审员 张建芳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娟娟

书记员 包乌日古木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