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某公司甲;青海某公司乙;郑某蓓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9 主办律师:王金邦

王金邦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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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2801民初3746号之一

原告:河南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XXXXXX。

负责人:时某,总经理,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邦,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某公司甲,住所青海省大柴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春,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舒婷,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某公司乙,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6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某虎,总经理,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虹毓,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蓓,女,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XXX,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河南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青海某公司甲、青海某公司乙、郑某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14元,减半收取计2375.07元,由原告河南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高娜娜

人民陪审员 朱桂萍

人民陪审员 李肖平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娟娟

书记员 冶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