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某锂盐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0 主办律师:王金邦
王金邦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2801民初3915号之一
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营业场所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时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邦,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某锂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舒婷,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青海某锂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8.76元,减半收取计884.38元,由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高文君
人民陪审员 汤秋雁
人民陪审员 锁鸿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娟娟
书记员 包乌日古木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