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有限公司;李某;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06 主办律师:王金邦

王金邦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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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2801民初5724号之一

原告:周某,男,1970年9月15日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邦,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1997年6月8日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周某与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7元,减半收取计422.3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宗元梅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尕藏卓玛

马小红

书 记 员 张国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