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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开场合“顺手牵羊”仍属秘密窃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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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金邦 律师

王金邦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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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2026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盗窃罪争议焦点探析:公开场合“顺手牵羊”是否构成“秘密窃取”?

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秘密窃取”的认定始终是控辩双方博弈的焦点。尤其是在公共场合(如商场、景区、路边)实施的取财行为,行为人自认为未被发觉,但实则已被监控拍下或路人目睹,此种情形是否仍属于“秘密窃取”?2026年,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海西州”)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将这一争议推向了前台。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结合刑法理论及司法解释,对“公开盗窃”语境下的行为定性进行专业剖析。


一、案例引入:监控下的“顺手牵羊”

基本案情: 2025年夏季,海西州德令哈市某景区停车场,游客张某将一部价值6000元的手机遗落在观光长椅上,随后离开。牧民才某路过发现该手机,环顾四周后,见无人注意,遂将手机揣入怀中带走。整个过程被景区高清监控完整记录,且有一名摊贩目睹了全过程。失主张某返回寻找未果后报警,警方通过监控锁定才某。

争议焦点: 才某的行为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但取财过程已被监控和他人目睹。那么,监控和路人是否属于“第三人”?才某的行为是否因“已被人看见”而丧失“秘密性”,从而不构成盗窃罪,而应定性为侵占罪(遗忘物)或抢夺罪?


二、法律分析:“秘密窃取”的相对性解读

(一)“秘密”是主观属性而非客观状态

传统观点认为,盗窃罪要求“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者发觉。但现代刑法理论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已明确:

  1. “秘密”针对的是“财物控制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财物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即占有权人)未发觉,即使被无关的第三人(路人、监控)看见,亦不影响“秘密性”的成立。
  2. “秘密”具有相对性。若财物的实际控制人已经发觉,但行为人误以为未发觉而取财,仍构成盗窃;反之,若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发觉,却依然强行取财,则可能转化为抢夺或抢劫。

本案中,才某“环顾四周”的行为,恰恰证明了其主观上力求避人耳目,具有“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监控录像和摊贩的目击属于对外的客观记录,并未打破才某与手机之间“一对一的隐秘认知关系”。

(二)与侵占罪(遗忘物)的界限

张某将手机遗落在长椅上,手机是否属于“遗忘物”?根据《刑法》第270条,侵占罪针对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

  • 关键在于占有状态的转移。虽然张某遗失了手机,但当才某发现手机并捡起时,该财物并未自动转移为“无主物”。在社会一般观念下,游客短暂离开座位,其放在座位上的手机仍处于其“可支配的占有范围”内(空间距离极短、时间短暂)。
  • 盗窃罪侵犯的是占有。才某将他人占有(即便只是松弛的占有)下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属于破坏他人占有并建立新占有的过程,此乃典型的“盗窃”行为,而非单纯侵占“遗忘物”。

(三)与抢夺罪的界限

抢夺罪的特征是“公然夺取”,即当着被害人或第三人的面,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本案中,才某的行为方式是“平和”的拿取,而非使用暴力或强力,且其主观上追求的是“不为人知”。因此,不构成抢夺。


三、海西州司法实践的参考意见(2026年展望)

在2026年的司法语境下,随着电子支付和监控网络的普及,青海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侧重于 “行为人对财物占有状态的认知” 及 “是否采取了避免被财物控制人发现的措施” 。对于“公开场合”的盗窃,只要被害人对财物存在事实上的控制(如手机放在身边、自行车停在视线内),即便行为人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取走,但只要被害人自身上并未当场制止,依然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结论: 海西州这名牧民才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主观上的“秘密”意图与客观上的“平和”取财方式,完美契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监控和路人作为“非占有方”的知晓,不能扭转案件定性。


四、结语

“秘密窃取”并非指“绝对无人知晓”,而是指“相对于财物占有人而言的隐秘”。在2026年,面对日益复杂的公共空间财物纠纷,厘清这一争议焦点,对于精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0组相关QA

Q1:在商场里,小偷当着我的面把我的包拿走了,但他以为我没看见,这算盗窃还是抢夺? A:算盗窃。盗窃罪中的“秘密”是针对财物占有人(即你)而言的。如果小偷主观上认为你没看见,即便你实际上已经看到了,这种“自以为秘密”的状态依然成立盗窃罪。只有当你明确发现并反抗时,对方强行夺取,才可能转化为抢夺。

Q2:我的手机放在桌子上,我去洗手间了,回来发现没了。监控显示是隔壁桌的人拿走的,这属于侵占遗失物吗? A:不属于遗失物。你的手机虽然暂时脱离你的视线,但在你的支配领域内(如餐厅桌子),且你离开时间短暂,法律上仍认为手机在你占有之下。他人未经你同意拿走,属于破坏你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Q3:如果我在监控下偷东西,警察通过监控抓到我,还能定盗窃罪吗? A:可以。监控属于客观记录,不属于财物占有人。只要你在行为当时自认为没被财物主人发现,即便监控全程记录,依然构成盗窃罪。监控只是作为证据使用,不改变行为性质。

Q4:盗窃罪和侵占罪最核心的区别是什么? A:核心区别在于财物在谁手里。盗窃罪是破坏他人占有,把别人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占有;侵占罪是合法持有后据为己有,即你合法保管或捡到别人的遗忘物后,拒不归还。

Q5:在公交车上,被害人睡着了,小偷从她口袋里偷手机,这时被害人毫无知觉,属于秘密窃取吗? A:属于。被害人睡着时,对财物控制力极弱,但并未丧失占有。小偷利用被害人不知情、不能知情的状态取财,完全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构成盗窃罪。

Q6:如果小偷拿走财物后,又被路人当场抓住,是否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A:不影响。盗窃罪是状态犯,一旦行为人取得财物并建立占有,犯罪即告既遂。事后被抓获是侦查和追赃的环节,不影响定性。

Q7:要盗窃数额达到了多少才构成犯罪? A:根据司法解释及青海省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具体数额以当地高院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2026年以省级司法机关文件为准)。

Q8:如果我只偷了100块钱的东西,会受什么处罚? A:如果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Q9:我偷了东西又还回去了,还构成犯罪吗? A:构成。盗窃罪属于结果犯,取得财物即既遂。归还财物属于退赃退赔,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无法改变盗窃罪已成立的事实。

Q10:在青海海西州,如果我在牧区偷了牧民放牧的牛羊,怎么定罪? A:牛羊属于牧民的私人财产,且属于生产资料。如果盗窃数额较大,同样构成盗窃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当着牧民的面强行驱赶牛羊,则可能构成抢夺罪;若使用暴力威胁,则升级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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