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众安在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4.06.28 主办律师:王金丽

王金丽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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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鲁0681民初405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丽,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安在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章,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众安在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栾兆凤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孟驿

本院提醒: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