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3.21 主办律师:王金丽

王金丽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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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0681民初1778号

原告:路某,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丽,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负责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公司员工。

原告路某与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丽,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宋彩凤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邢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