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庆与徐某健、某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6.19 主办律师:王金丽

王金丽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烟台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0681民初4922号

原告:秦某庆,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丽,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健,住龙口市。

被告:某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负责人:徐某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宇,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芝罘区。

负责人:李某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宝,男,系公司员工。

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刘琳琳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倩文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办理网上上诉立案及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办理网上上诉立案事宜,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本院立案庭交纳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费缴纳方式:关注公众号“山东财政”点击左下角“微服务”,选择“非税缴费”。方法一:选择“按缴款码”缴费。需联系刘琳琳速裁团队打印缴费通知单,输入缴费通知单右上角二维码下方号码即可缴费。方法二:选择“按身份信息”缴费,输入当事人身份证号即可缴费。

赔偿款支付方式:款项汇至龙口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户名:龙口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请务必备注案号及原告姓名、承办人姓名。

刘琳琳速裁团队办公室电话:0535-877****、0535-857****、0535-8778396、0535-857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