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光与某某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12.13 主办律师:王金丽

王金丽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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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0681民初9129号

原告:王某光,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丽,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

负责人:许某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洲,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勇,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光与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丽,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勇、姬某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宋彩凤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彦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