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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羽毛球受伤索赔30万被驳:自甘风险条款免责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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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金丽 律师

王金丽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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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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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拉伤后索赔30万被驳:自甘风险条款如何为文体活动“松绑”?——2026[烟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实务解析

引言:一场“意外”引发的争议

2025年夏,烟台某羽毛球俱乐部内,李某与张某进行双打比赛。李某在网前扑球时,张某回球动作过大,球拍不慎击中李某右眼,致其晶体脱位、视网膜挫伤,构成十级伤残。李某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张某抗辩称“李某自愿参加对抗性运动,属于自甘风险”,拒绝赔偿。

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自甘风险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能否成为张某免除责任的“护身符”? 2026年初,烟台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李某构成自甘风险,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引发广泛热议——体育活动中受伤,究竟谁该买单?

一、法律场景分析:从“自甘风险”到“公平责任”的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三个维度:

1. 活动是否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羽毛球双打速度快、距离近,网前区域发生肢体或器具碰撞的概率较高,属于典型的风险性文体活动。李某作为常年参加俱乐部活动的球友,对该风险应当明知。

2. 参与者是否“自愿”参加 李某系主动报名参赛,未受到胁迫或欺诈,且现场无任何安全防护瑕疵(如场地湿滑、照明不足等),因此“自愿性”成立。

3. 张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点。李某主张张某回球动作“违反体育道德”,存在重大过失。但法院调取比赛录像后发现:张某系在被动防守状态下仓促回球,动作虽大,但未超出正常比赛对抗的合理范围。该情形被认定为“一般过失”,尚未达到“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排除适用标准。

因此,法院适用自甘风险条款,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实务启示:两大“隐形规则”不可不知

(一)举证责任:受害人需证明“对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实践中,受害人若想突破自甘风险条款,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如录像、证人证言、体育协会的违规认定等)证明加害人存在故意伤害或严重违反规则的行为。仅凭“动作较大”“结果严重”难以推定为重大过失。

(二)另一条路径:若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仍可追责

需特别提示读者:自甘风险条款仅能免除“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但并不免除活动组织者(如俱乐部、赛事主办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未配备急救设施、未购买相关保险等,受害人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起诉组织者索赔。本案中,因俱乐部提供了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故未被列为被告。

三、律师建议:参与者与组织者的风险“防火墙”

  • 对普通参与者:建议赛前如实评估自身身体状况,避免带病或过量饮酒后参与;比赛中尊重规则,不做明显危险动作;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最直接的止损方式。
  • 对活动组织者:务必购买活动责任险,签署《自愿参赛风险告知书》,配备现场急救人员和基础医疗设备,并做好场地安全检查记录。这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出现纠纷时证明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关键证据。

附:10组相关QA(实务高频咨询)

1. 问:在篮球比赛中被对方撞倒骨折,对方需要赔偿吗? 答:一般情形下无需赔偿。篮球属于典型的高风险对抗性运动,参与即视为自甘风险。除非对方存在恶意犯规(如故意垫脚、肘击)或严重违反规则,否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2. 问:健身房私教课中受伤,能适用“自甘风险”吗? 答:不能。私教课程属于消费性服务合同,健身房及教练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与专业指导义务,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纠纷处理,而非自甘风险。

3. 问:自助游徒步活动中出现意外,领队要担责吗? 答:若领队系AA制自发组织、无盈利性质,一般按自甘风险处理;若领队系商业收费,则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未尽责时需承担赔偿责任。

4. 问:对方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我该准备什么证据? 答:现场完整录像或多人证言、体育协会或裁判的书面违规认定、医疗记录中关于致伤机制的描述等。司法实践中,录像证据往往起决定性作用。

5. 问:未成年人参加学校体育比赛受伤,怎么处理? 答:学校系组织者,负有针对未成年人年龄、体质特点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若学校在赛前未体检、未进行安全教育、未配备医护人员,则不能以自甘风险免责。

6. 问:在球类运动中,对方动作虽然犯规但并非恶意,能否索赔? 答:若犯规行为显著违反规则且直接导致伤害,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可认定为重大过失。但法院会综合犯规程度、对抗情境等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7. 问: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答:若系单位强制要求或作为工作考核内容,可能认定为工伤;若系纯自愿业余活动存活,则难以认定为工伤,但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同事索赔。

8. 问:签了“风险自担承诺书”,就绝对免责吗? 答:不能绝对免责。该承诺书仅能作为自甘风险意愿的证据之一,不能免除组织者或参与者因故意、重大过失致害的法定责任,亦不能免除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9. 问:被观众扔下的水瓶砸伤,能适用自甘风险吗? 答:不能。观众并非活动参与者,其行为不属于“其他参加者”范畴,应依据一般侵权责任(高空抛物或过错责任)追责,赛事主办方未尽安保义务的,亦需承担相应责任。

10. 问:从楼梯摔下恰好旁边有人,能告对方侵权吗? 答:原则上不能。自甘风险与因果关系缺一不可。若对方无任何侵权行为,仅系意外事件,则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对方无需担责。


关联律师:王金丽,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具体案件处理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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