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元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4.25 主办律师:王继华

王继华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548号

申请人:山东华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城镇化工产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N9BJK73

法定代表人:宋京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元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26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4月25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21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6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柴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