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区太河镇人民政府等与淄博某委员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9.02 主办律师:王继华

王继华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2民初3389号

原告:淄博市淄川区某,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东同古村。

法定代表人:崔某,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南马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南马鹿村。

法定代表人:于某,村主任。

被告:司某,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太河镇南马鹿村。

原告淄博市淄川区某与被告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南马鹿村村民委员会、司某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淄博市淄川区某于202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淄博市淄川区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市淄川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淄博市淄川区某负担。

审 判 员唐峰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史华超

书 记 员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