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06 主办律师:王继华

王继华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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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0302民初1293号

申请人:王某,女,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于202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某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某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银某存款5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唐峰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苏晓阳

书 记 员徐鸿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