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淄博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15 主办律师:王继华
王继华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302财保1276号
申请人:西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高新区草堂镇黄堆村西七号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
博市淄川区昆仑镇磁村村村委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WQM6G29。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刘晓彤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祎
书 记 员耿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