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伊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8.11 主办律师:王纪营
王纪营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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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22406号
原告:巩某,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营,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某,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巩某与被告伊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已减半),由原告巩某负担。
审判员孙晓梅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苑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