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佛山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5 主办律师:王纪营

王纪营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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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16157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82年2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营,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刘青鹏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