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奎与唐某甲、唐某乙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9 主办律师:王纪营

王纪营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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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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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7民初4655号

原告:许某奎,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营,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甲,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唐某乙,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海。

第三人:上海某某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原告许某奎与被告唐某甲、唐某乙、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某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许某奎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5元,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原告许某奎负担。

审判员王世珍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