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奎与唐某甲、唐某乙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9 主办律师:王纪营
王纪营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7民初4655号
原告:许某奎,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营,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甲,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唐某乙,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海。
第三人:上海某某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原告许某奎与被告唐某甲、唐某乙、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某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许某奎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5元,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原告许某奎负担。
审判员王世珍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