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逾期答复视为认可:以送审价为准条款的适用分歧
王纪营
本文作者
2026[临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逾期答复结算文件视为认可?——从“以送审价为准”条款的适用分歧说起
引言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结算是承发包双方矛盾最集中、争议最激烈的环节。发包人以“审计未完成”“内部审核中”为由拖延结算,是施工企业最常见的痛点。为此,大量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该条款被业界称为“以送审价为准”条款。
然而,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当然适用,其效力认定与适用条件在山东省各地法院,尤其是临沂地区法院的裁判尺度上存在分歧。本文以一则真实案例为蓝本,结合2026年最新审判动态,对“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要件与抗辩空间进行专业剖析。
一、案情回放:一封未被答复的结算书
2024年3月,临沂某建筑公司(乙方)与临沂某置业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某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5.2条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发包人已认可该结算文件,以此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2025年6月20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6月28日,乙方通过EMS向甲方寄送竣工结算报告及全套结算资料(送审价6800万元),邮寄面单载明文件名称,签收记录显示甲方于6月30日签收。
此后,甲方迟迟未予答复。乙方多次催促,甲方仅口头表示“正在委托第三方审计”。至2025年9月15日,乙方以甲方逾期未答复为由,诉请按送审价6800万元支付工程款。庭审中,甲方辩称:其一,结算资料中部分签证缺少监理签字,不应计入造价;其二,合同约定的“视为认可”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其三,第三方审计初稿显示造价仅为5900万元,送审价明显虚高,应按实结算。
二、法律分析:争议焦点的三维解构
本案的争议焦点环环相扣,法院需要依次回答三个问题。
(一)“视为认可”条款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认为此类条款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亦未否定其效力,反而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措辞予以尊重。临沂中院在(2024)鲁13民终xxxx号判决中明确指出:“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但需要警惕的是,若格式条款系一方预先拟定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或者存在明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仍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本案中,该条款写入专用条款而非通用条款,且经双方磋商确认,应认定有效。
(二)“逾期未答复”的事实如何认定?
这是本案的核心。法院认为,适用“以送审价为准”条款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承包人提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 所谓“完整”,是指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文件组成要求。若承包人故意遗漏关键资料,导致发包人客观上无法审核,则不能视为发包人违约。本案中,甲方主张部分签证缺少监理签字,但法院查明,该部分签证虽存在形式瑕疵,但签证对应的工程量已在施工日志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体现,且监理单位已出具书面说明认可真实性,故不构成“资料不完整”。
第二,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间内提出“具体且明确”的异议。 发包人仅表示“正在审核”或“不同意送审价”,但未具体指出异议项目和理由的,不能认定为有效异议。本案中,甲方在30日内未作任何书面答复,即便其口头提出异议,也因未以合同约定的书面形式作出而无效。
第三,异议的提出应当以发包人能够审核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申xx号裁定中认为,若结算资料存在明显计算错误或严重缺失,导致发包人无法实质审核的,发包人逾期答复不产生“视为认可”的后果。本案中,甲方虽主张送审价虚高,但未在异议期内提出任何具体项目的质疑,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造价鉴定推翻送审价?
这是“以送审价为准”条款适用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视为认可”属于法律拟制,承包人依约取得请求按送审价付款的实体权利,法院不得再通过鉴定否定该权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视为认可”仅为程序性后果,若发包人有证据证明送审价明显背离工程实际造价,法院仍可委托鉴定以查明事实。
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两年裁判倾向看,主流观点倾向于第一种。山东高院(2025)鲁民提xx号判决明确:“在当事人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间答复的,应视为其已认可送审价,法院不宜再行委托鉴定。”这一裁判立场避免了“约定无效—鉴定替代”的逻辑循环,维护了合同诚信。
因此,本案不应启动造价鉴定,甲方关于“按5900万元结算”的答辩不能成立。
三、风险提示与操作建议
对承包人的建议:
- 合同条款务必明确具体。 约定“视为认可”条款时,应明确答复期限、答复方式(书面并附具体异议清单)、逾期后果的表述(“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避免使用“协商解决”“另行确认”等模糊措辞。
- 送达留痕是生命线。 务必使用EMS邮寄并面单注明“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保留签收记录。涉及多份资料的,应编制资料清单并由对方签收或留存邮寄公证。
- 异议应对要精准。 收到发包人异议后,应逐项审查。若异议内容不具体、无证据支持,可回函指出异议不成立并要求明确具体意见,避免争议事实不清。
对发包人的建议:
- 不要心存侥幸。 收到结算文件后,必须在约定期限内书面答复。若确实需要审计,可先行书面提出“具体异议清单”,明确待核验项目和理由,防止“视为认可”风险。
- 异议要“具体化、清单化”。 仅写“不同意送审价”等于没有异议。应逐项列明不认可的项目、理由、依据,必要时附上初步审价意见。
- 签约时审查条款公平性。 若合同文本系承包人提供,应对“视为认可”条款提出修改或补充,明确“发包人审核时间不足的,可书面申请顺延”。
四、结语
工程结算是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惊险一跳”。“以送审价为准”条款给了承包人一柄利器,也给发包人套上了紧箍咒。在2026年的司法环境下,临沂地区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愈发坚定,合同约定的明确性、履约过程的规范性、证据留存的完整性,共同决定了这柄利器最终能否收到实效。
QA
1. 问:什么是“以送审价为准”条款?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该条款是指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特定期限内审核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该条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的此种约定,体现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
2. 问:发包人逾期答复后,是否绝对丧失抗辩权? 答:并非绝对。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严重缺失或明显不完整,导致发包人客观上无法审核;或者结算文件存在伪造、虚假签证等违法情形,发包人仍可提出抗辩。但发包人不能仅以“造价偏高”“未完成审计”等笼统理由对抗“视为认可”的效力。
**3. 问:承包人
4. 问:发包人口头提出异议是否有效? 答:无效。除非合同约定异议可以口头方式作出,否则发包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异议。口头异议无正式记录,难以举证,法院通常不予认可。
5. 问: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答:若该条款系双方经磋商后写入合同专用条款,而非一方单方预先拟定且未协商的格式条款,一般认定有效。即使属于格式条款,只要不构成“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仍然有效。
6. 问:发包人能否以“内部审计未完成”为由主张未逾期? 答:不能。发包人的内部审计程序属于其内部管理事项,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发包人可以在约定期限内先行书面提出初步异议并申请延长审核时间,但未作任何答复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7. 问:若承包人提交的送审价明显虚高,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按送审价判决? 答:在约定明确且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情况下,法院按送审价判决是主流做法。法院一般不会在“视为认可”成立后再启动造价鉴定来否定该推定,否则将架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8. 问:发包人主张结算资料不完整,应如何举证? 答:发包人应具体指出缺少哪些资料、该资料与审核结算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该缺失导致其无法进行审核的事实。仅笼统称“资料不完整”不能对抗承包人。必要时可通过申请证人出庭或委托专业机构出具说明来佐证。
9. 问:在临沂地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哪些地方性裁判特点? 答:临沂地区法院普遍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对“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条件审查严格,但一旦满足条件,支持承包人的倾向明显。同时,临沂中院近年加强了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虚增造价的审查力度,要求承包人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承担高度证明责任。
10. 问:承包人在起诉前应做哪些证据准备工作? 答:第一,完整保存结算文件的邮寄凭证、签收记录及运单详情截图;第二,编制结算资料清单并与发包人签收记录对应;第三,留存合同关于答复期限和方式的条款页面;第四,整理发包人逾期未答复期间的往来函件、邮件和通讯记录,用以证明催告事实和对方未答复的状态。
关联律师:王纪营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3817599
版权声明:本文由 王纪营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