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刚、越洋物语(大连)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王策
主办律师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财保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大鹏,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朝,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策,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刚,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越洋物语(大连)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7号智业广场B1座22层2202-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079471373Q。
法定代表人:黄刚,执行董事。
申请人刘大鹏与被申请人黄刚、越洋物语(大连)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辽0204财保6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黄刚、李某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冻结被申请人黄刚持有的越洋物语(大连)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被申请人黄刚的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被申请人越洋物语(大连)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2年3月1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大鹏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越洋物语(大连)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中存款15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越洋物语(大连)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中存款1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景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