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鹏、黄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5.20 主办律师:王策
王策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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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已核验身份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3326号
原告:刘大鹏,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朝,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策,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刚,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越洋物语(大连)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7号智业广场B1座22层2202-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079471373Q。
法定代表人:黄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鹏与被告黄刚、越洋物语(大连)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文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