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等与威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7 主办律师:王策

王策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大连
已核验身份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辽0283民初3314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策,系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2段2号4层8号-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MA0QF9A27C。

法定代表人:胡蝶,系总经理。

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C1区18号1单元1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P5Y3N7L。

负责人:张立。

被告:上海淳湾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东二楼385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WHN0G。

法定代表人:胡蝶,系执行董事。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威康健身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上海淳湾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郝莹钰独任审理。

审判员郝莹钰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