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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员工下班顺路送货撞人,单位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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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策 律师

王策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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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已核验身份

2026[大连]最典型争议:员工下班“顺路送货”撞伤他人,单位到底赔不赔?——【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深度解析

导语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并非“赔多少”,而是“员工的行为到底算不算职务行为”。2026年大连地区某判例中,一名销售经理在下班后驾驶私家车“顺路”为客户送发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保险公司以“非执行工作任务”拒赔商业险,伤者家属将员工个人与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本文以此为例,深度拆解“职务行为”的认定边界。

案情速写

  • 员工李某(化名)系大连某贸易公司销售经理,日常工作包含拜访客户。
  • 某日18:30,李某下班后接到客户电话要求“尽快送发票”,李某随即驾车前往。
  • 19:10,李某在黄河路与五一路交叉口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十级伤残。
  • 争议焦点:李某的行为是“下班途中”的私人行为,还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

法律分析:三步锁定“职务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的前提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从以下三个维度综合判断:

  1. 利益归属(核心标准)
    李某送发票虽然发生在下班后,但其行为直接促成公司合同履行与客户维护,本质上是为公司创造商业利益。法院认为,即便没有加班费或油费报销,只要行为客观上服务于公司利益,即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2. 内在关联(时间与岗位)
    李某的岗位职责中明确包含“客户对接”,送发票虽非突发紧急事务,但属于其职责任务的合理延伸。若换成普通行政人员,法院认定难度会显著增加。

  3. 外观形式(是否与工作有关联)
    李某虽驾驶私家车,但车辆后备箱内常备公司合同、印章及发票,外观上具有执行职务的持续性。大连法院在2026年的裁判倾向中强调:“是否使用单位车辆”不再是决定性因素,关键在于行为目的。

裁判结果与启示
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判决用人单位承担70%赔偿责任(因受害人王某未走人行横道,自担30%责任)。公司赔偿后,可根据内部规定向李某追偿(若李某存在重大过失)。

实务警示:企业切勿以为“员工下班后的事与公司无关”。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拜访计划表、客户证言等证据链,往往决定案件走向。建议用人单位为外勤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并明确在《员工手册》中界定“因公外出”的范围。


10组相关QA(聚焦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实务)

Q1: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要负责吗?
A:通勤途中属于“上下班时间”,不构成“履行工作任务”。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单位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但可按工伤流程处理(若属机动车事故主责,不认定工伤)。

Q2:员工在工作时间因私事外出(如买奶茶)撞伤人,单位赔不赔?
A:原则上不赔,因行为脱离“工作任务”。若单位默许且外出行为与工作存在持续关联(如午休处理工作事务),可能被认定职务行为。

Q3:员工酒后驾驶单位的车肇事,用人单位能免责吗?
A:不能当然免责。单位在车辆管理、驾驶员资格审查上存在过错时,需承担相应责任。但赔偿后可依据重大过失向员工追偿。

Q4:劳务派遣员工致人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A: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Q5:员工执行任务时使用个人车辆,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A:关键看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若确因工作所需,即使使用个人车辆,单位仍承担替代责任。反之,若纯粹私用,单位不担责。

Q6:用人单位赔偿后如何向员工追偿?
A:只有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单位才能追偿。一般过失(如轻微疏忽)不得追偿。追偿比例需由法官根据过错程度酌定。

Q7:发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工人受伤是否由发包方担责?
A:若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公司,发包方需与违法分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发包方一般不直接担责。

Q8:员工在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视为职务行为吗?
A:一般视为职务行为,尤其是强制参加或有公司意志体现的活动。自愿参加且非因工作安排,单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按过错比例)。

Q9:受害人能否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单位侵权赔偿?
A:在大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侵权时,员工既可申请工伤赔偿,也可向侵权人索赔(同一赔偿项目不重复获得)。但若侵犯来源于单位内部,则优先适用工伤程序,不能双重获赔。

Q10: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从受害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伤残评定日)起算。超过时效将丧失胜诉权,建议及时固定证据并起诉。


关联律师:王策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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