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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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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策 律师

王策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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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已核验身份

2026[大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实际施工人”维权难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2026年,大连地区法院在审理多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围绕“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一焦点问题,作出了具有典型意义的裁判。本文将以这一争议焦点为核心,结合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进行专业解析。

一、典型案例引入

案情简述:

2023年,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将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给大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将该项目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李某。李某组织工人施工完毕后,总承包人因资金链断裂未支付李某工程款。李某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将发包人、总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1. 李某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 发包人已向总承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情况下,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3. 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范围如何界定?

二、法律规范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款突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这一“突破”是有严格限制的。

三、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设置了以下“四把锁”:

(一)主体资格之锁:谁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

严格来说,“实际施工人”并不等同于所有参与施工的自然人或企业。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从以下维度判断:

  • 是否实际投入了资金、设备、材料;
  • 是否实际组织了施工管理;
  • 是否对工程进行了实质性施工;
  • 是否系无效合同中的实际履行方。

本案中,李某虽无资质,但其实际组织了工人施工,投入了劳务和部分辅材,法院认定其具备实际施工人资格。

(二)程序启动之锁: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前置被告

根据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起诉时,应当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发包人属于“可以追加”的当事人,而非必须的被告。在大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若实际施工人仅起诉发包人而怠于起诉转包人,法院通常会释明追加或直接追加总承包人为第三人,以查明欠付事实。

(三)责任范围之锁: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限

法院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法定上限是“欠付建设工程价款” ,而非实际施工人的全部损失。发包人并非无限连带责任人。在裁判逻辑上,需要同时查清两组欠付关系:

  • 发包人欠付总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
  • 总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

若发包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无论对象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则发包人不再承担责任。

(四)举证责任之锁:欠付事实的证明

在大连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发包人是否欠付”的举证责任分配较为关键:

  • 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
  • 发包人主张已付清全部工程款的,应当提供付款凭证、结算协议等证据加以证明;
  • 若发包人怠于举证或拒绝对账,法院可结合案件证据综合认定欠付数额。

四、大连地区裁判趋势观察

2026年,大连地区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中呈现出以下裁判趋势:

| 裁判维度 | 裁判态度 | |---------|---------| | 合同效力 | 无资质个人/企业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无效 | | 参照结算 | 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 | 发包人责任 | 仅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 | 表见代理 | 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超权限行为的认定更趋严格 | | 工程质量 | 质量不合格的抗辩成为发包人重要防御事由 |

值得关注的是,大连法院逐步强化对“实际施工人”的实质审查,防止合同相对性被过度突破。对于仅“挂靠”而无实际施工行为的主体,法院倾向于回归合同相对性,不支持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五、律师专业建议

基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从实际施工人、总承包人、发包人三个维度提出如下建议:

针对实际施工人:

  • 尽量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明确工程范围、价款、结算方式及付款节点;
  • 保留施工过程资料,包括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采购凭证等;
  • 定期与总承包人确认已完工工程量,形成书面对账文件;
  •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总承包人/违法分包人:

  • 审查分包单位资质,避免因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
  • 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确保付款留痕;
  • 对下游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及时审核确认,防止被动形成不利事实。

针对发包人:

  • 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条款;
  • 严格监督总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行为,及时制止挂靠、转包行为;
  • 规范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确保每一笔支付均有据可查;
  • 涉及总承包人对外债务纠纷时,积极配合法院查清已付款事实,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关联QA——10组常见法律问题

Q1:劳务分包给个人包工头,合同是否有效? A:无效。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承包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质,自然人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不代表实际施工人无法主张工程款,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

Q2:实际施工人一定是自然人吗? A:不一定。实际施工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无资质的施工企业、劳务班组长等。关键在于其是否实际投入资金、人工、材料并组织施工。实践中,有的挂靠企业也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Q3: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A:可以起诉,但法院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实际施工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若无法证明发包人欠付,法院将驳回对发包人的诉讼请求。

Q4: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款付清了,还需要承担付款责任吗? A:不需要。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若发包人能证明已向总承包人全部付清工程款,则无需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义务。

Q5:总承包人没钱支付,发包人又已付清,实际施工人怎么办? A:实际施工人只能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并申请执行其名下财产。若总承包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实际施工人可依法申报债权。需要提醒的是,实际施工人也不能向总承包人的股东直接主张,除非存在公司人格否认情形。

Q6: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A:可以,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逾期付款利息通常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标准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二是利息请求应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且需举证证明应付款时间。

Q7:工程质量不合格,实际施工人还能要求支付工程款吗? A:不能直接要求支付。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若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Q8:挂靠与转包、违法分包如何区分,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A:挂靠是指无资质主体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转由他人施工;违法分包是指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主体。三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模式不同。法律后果上,合同均属无效,但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限制更严格,通常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

Q9: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A: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并非该“承包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存在分歧。大连地区法院倾向于认为,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若发包人同意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且放弃优先权的除外。

Q10: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A:诉讼时效从实际施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年。具体而言,从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从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之日或总承包人明确拒绝付款之日起计算。建议实际施工人及时通过书面函件、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以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关联律师:王策,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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