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有限公司;某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6.02.11 主办律师:王立强

王立强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5)鲁0322民初5028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梦媛,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负责人:邵某,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财务科长,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梅,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80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5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2151.00元,以及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0.00元为基数,按LPR的一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9日,山东省某有限公司中标某青县交警队维修翻新工程,2019年10月2日山东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书》。合同签订某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2019年12月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毕,结算值为273852.96元。2024年3月18日山东省某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剩余工程款(包括质量保证金)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根据《合同书》约定的付款方式,工程款已具备支付条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截至2026年2月10日,某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欠付山东某有限公司(某青县交警队维修翻新工程)工程款180000.00元,自2026年起,某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各支付1500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某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任意一期不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山东某有限公司可就余欠全部工程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山东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9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马文涛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振辉

书 记 员闫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