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某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09 主办律师:王立强
王立强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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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3民初896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见某,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法、马芸芸,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森,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反诉被告):山东某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见某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某某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反诉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见某、山东某某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见某、反诉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见某、反诉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见某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申请费3870元,由原告见某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昌学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