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工程分公司与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13 主办律师:王立强
王立强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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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9民终40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寇某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
负责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山东滳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工程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902民初8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且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薛茜
审判员张晓丹
审判员王乐文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卜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