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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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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立强 律师

王立强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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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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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淄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一个争议焦点常年居高不下,那就是——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尤其是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当工程未完工就面临中途解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各执一词:发包人主张按已完工程量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折算,承包人则坚持按实际成本加利润据实结算。双方争议的实质,是对“固定总价”在合同解除后的适用逻辑产生了根本分歧。

案例场景: 2023年,淄博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某置业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5200万元,施工内容包括1#、2#、3#楼主体结构及部分安装工程。

施工至1#楼主体封顶、2#楼施工至六层、3#楼仅完成基础施工时,发包人因资金链断裂,单方面通知停工,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承包人同意解除,但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并无争议,但对结算方式产生了巨大分歧:

  • 承包人主张: 按实际完工的工程量,依据山东省定额标准+管理费+利润+税金,据实结算,总价约3300万元。
  • 发包人主张: 按合同固定总价5200万元,乘以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经第三方鉴定比例约为55%),即5200万×55%=2860万元结算。

法院裁判观点: 淄博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合同解除系因发包人违约所致。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在于“包干”,但在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失去其适用基础。法院采纳了鉴定机构的意见,认定应按已完工程量占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得出已完工程价款。

同时,法院特别指出:该比例结算方式对承包人略有不公,因为固定总价中的措施费、临时设施费、管理费等并非随工程量线性增长。因此,法院在比例结算的基础上,另行判令发包人补偿承包人部分停工损失及前期一次性投入费用,最终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296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律分析:

  1. 固定总价的合同属性: 固定总价是包干价,其成立前提是合同全面履行完毕。一旦合同解除,该前提不复存在。
  2. 结算规则的适用: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具体结算公式。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为“按比例折算”,即(已完工程量/合同约定总工程量)×固定总价。这一方式避免了“据实结算”可能导致的结算价高于合同总价的风险。
  3. 利益衡平原则: 直接按比例折算会忽略工程前期投入的固定成本(如临建、塔吊基础、图纸优化等)。法院在个案中会通过停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途径对承包人进行补偿,以实现利益平衡。

防范建议:

  • 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中途解除时已完工程的结算方式,如约定未施工部分利润扣除办法、前期费用计算标准等。
  • 承包人应保留好施工日志、材料进场验收单、监理签证等原始过程资料,防止进入诉讼后对方不认可已完工程量。
  • 发包人若要中途解约,建议委托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阶段性跟踪审计,避免事后争议。

10组相关QA

Q1: 固定总价合同没干完就被解除了,法院普遍怎么算钱? A1: 司法实践主流是按“已完工程量占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例 × 固定总价”来计算。但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解除,法院通常还会考虑补偿承包人停工损失或一次性投入费用。

Q2: 承包人能不能要求“据实结算”替代“按比例折算”? A2: 不能当然要求。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解除后按实结算,或者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固定总价合同“据实结算”会破坏包干制的风险分配原则,通常不被支持。

Q3: 双方对已完工程量有争议,诉讼中如何确定工程量? A3: 法院通常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依据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施工日志及现场勘验记录等。

Q4: 发包人拒绝配合鉴定,承包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吗? A4: 不必然。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鉴定所需资料或拒绝配合现场勘验,法院可依据承包人所举证据及鉴定机构意见进行认定,发包人将承担不利后果。

Q5: 如果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明显低于成本价,解除后按比例结算反而低于已完成本,承包人有救济途径吗? A5: 有。若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可主张缔约过失或违约赔偿,包括未完工部分的预期利润损失、价款低于成本部分等,而非仅局限于工程款结算。

Q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6: 享有。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可依法对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需在法定18个月除斥期间内行使。

Q7: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即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继续施工产生的费用能否主张? A7: 若合同解除通知无效或未生效,仍属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施工,相应费用算作已完工程款。若合同已依法解除,承包人强行施工产生的扩大损失,一般自行承担。

Q8: 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变更部分的价款如何计算? A8: 合同内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单价,参照执行;没有的,按合同约定或市场价格、定额标准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由鉴定机构确定。该部分不作为“比例折算”计算基数的一部分。

Q9: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发包人能否扣留质保金? A9: 可以扣留已完工程部分的质保金。但因工程未完工且合同解除,质保期通常自解除之日起算或依约定处理,扣留比例一般按已完工程价款的3%-5%执行。

Q10: 承包人起诉时,诉讼请求应如何列举才有利于后续执行? A10: 建议列明:1) 请求确认合同解除;2) 请求支付已完工程款及逾期利息;3) 请求确认对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 请求赔偿停工损失、预期利润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发包人转移资产。

关联律师: 王立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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