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是否仍需担责
王立强
本文作者
2026[淄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是否仍需担责?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期间常成为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不少债权人误以为只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即可,却忽视了保证期间这一除斥期间的强制性规定。本文通过一则淄博地区的典型案例,解析“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是否仍需担责”这一核心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淄博某银行与借款人甲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日,自然人孙某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23年3月,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期还款。银行于2023年6月向甲公司发送催收函,并于2024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本息,同时要求保证人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孙某抗辩称: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即2023年3月至2025年3月。银行在保证期间内仅向债务人催收,并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故保证责任已免除。
争议焦点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能否视为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一、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该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即告消灭,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该条文明确了关键规则: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本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催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仅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不能产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三、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银行虽于2023年6月向甲公司催收,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2023年3月至2025年3月)以任何形式向孙某主张过权利。银行于2024年9月提起诉讼时,虽仍在保证期间内,但起诉状副本送达孙某的时间已在立案后,且法院送达时间不能视为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自主意思表示。
法院最终认定: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孙某主张权利,孙某的保证责任已因保证期间届满而消灭,判决驳回银行对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实务警示
- 债权人应建立保证期间台账。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至少提前3个月集中梳理,对即将到期的保证人逐一致函催收并留存凭证。
- 催收应送达保证人本人。邮寄催收函时使用EMS,注明“催收保证责任函”,保留回执。若采取电子方式,须确保到达对方系统并留存完整记录。
- 及时起诉并列为共同被告。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的,应同时将保证人列为被告,避免因程序拖延导致权利落空。
- 保证人应善用期间抗辩。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保证人应积极援引除斥期间届满作为免责事由。
保证期间制度目的在于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保证人的预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债权人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法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方能使保证制度真正发挥增信作用。
相关QA
1. 问:什么是保证期间?它与诉讼时效有何区别? 答: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则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可因主张权利而中断并重新计算。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则仅为债务人取得抗辩权。
2. 问: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有何不同? 答: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直接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责。
3. 问: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函,能否视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答:不能。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对象必须是保证人本人,向主债务人催收不构成对保证人的权利主张,尤其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而言。
4. 问: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主动履行部分债务后反悔,能否要求返还? 答: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已消灭,若保证人出于自愿履行了债务且明知期间届满,一般视为自愿清偿,不得请求返还。但若存在误解、欺诈等可撤销事由,可另案处理。
5. 问: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是否算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答:债权人起诉后撤诉的,起诉状副本如已送达保证人,视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到达保证人,可以认定其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若尚未送达即撤诉,则不产生主张权利的效果。
6. 问: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或过长,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7. 问:保证人主张保证期间已过,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债权人应对在保证期间内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保证人只需提出保证期间届满这一事实,即完成抗辩的基础证明。
8. 问: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影响保证期间的计算? 答:保证期间是固定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或延长。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影响保证期间的计算,保证人仍以原约定期间为准。
9. 问: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答: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确定之日起六个月。
10. 问: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如何向主债务人追偿? 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追偿范围包括其清偿额及相关费用,并可按约定计算利息。
关联律师:王立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版权声明:本文由 王立强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