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鑫盛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7 主办律师:王秀红

王秀红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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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623民初613号

原告:河北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前瓦中村。

法定代表人:魏XX,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红,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卞庄街道珠山路。

法定代表人:耿XX,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X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与被告兰陵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XXX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河北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勇忠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乔 瑞

书 记 员 李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