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杰、杨某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7 主办律师:王秀红
王秀红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929民初1929号
原告:刘某杰,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红,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宁,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原告刘某杰与被告杨某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当事人自行协商,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文贵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