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彬与苏某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5 主办律师:王秀红

王秀红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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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929民初1549号

申请人:张某彬,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红、冯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某好,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申请人张某彬与被申请人苏某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彬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某好名下银行存款1434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保全金额为143400元)。申请人张某彬以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可能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某好名下银行存款14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张素兰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福来

书 记 员高琳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