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7 主办律师:王登博

王登博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齐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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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502民初18938号

原告:刘某,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龙,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现居住美国,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博,山东齐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霞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