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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火灾理赔胜诉关键

发布日期: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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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登博 律师

王登博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齐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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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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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聊城]火灾理赔遭拒?从“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胜诉关键

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始终是争议最激烈、裁判分歧最大的领域之一。本文以2026年聊城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件为蓝本,深度解析“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如何成为被保险人逆转败局的利器。

一、案件场景:仓库火灾后的“合同陷阱”

2025年,聊城某食品加工企业(下称“A公司”)为其位于开发区的仓储厂房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800万元。2026年3月,因电气线路老化引发火灾,造成仓库及部分原物料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约420万元。A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为:“仓库内违规存放大量食用油脂(属于易燃油类),根据保险合同第17条‘因被保险人未按约定使用、存放易燃物品导致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之免责条款,本次事故属于除外责任。”

A公司随即起诉,主张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该免责条款进行任何提示或说明,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复印件,显示条款下方有A公司公章,但无任何签章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免责条款”的附加文字。

二、争议焦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履行?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必须达到“普通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一)何为“明确说明”?司法标准极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进一步明确:保险人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实践中,法院对该义务的审查极为严格:

  • 形式要件:仅在投保单上罗列条款或加粗字体,通常不被认定为“明确说明”。必须存在独立的《免责条款说明书》或《特别约定确认书》,并由投保人签名或盖章。
  • 实质要件:需明确解释“违反存放义务”与“免除赔偿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简单告知“有免责内容”。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供一份印制在合同条款中的文字,且在投保单上无任何“免责说明”专区或问答过程记录,故聊城市中院认定:该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对A公司不产生效力。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前提: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免责条款实质上免除了保险公司的核心赔偿义务,属于“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其在投保单附页、特别约定或线上投保流程中,通过专门弹窗、单独二维码等方式让投保人“主动确认”理解该条款,因此该条款不能订入保险合同。

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420万元及延迟利息

聊城市中院经审理后指出:

  1. 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仅能证明A公司同意投保,不能证明其已就“易燃物品存放免责”条款进行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
  2. 该条款适用《保险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3.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2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四、实务启示:企业投保与理赔的“避坑”指南

  • 投保阶段:要求保险经纪人提供《免责条款清单》并逐条讲解,保留录音或书面确认文件。
  • 收到拒赔后:立即核查保险公司是否在投保过程中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多数拒赔案的关键突破口就在于此。
  • 诉讼准备:收集投保流程证据(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投保页面截图),证明保险公司未主动说明。

10组相关QA

Q1:保险公司说免责条款已经加粗或下划线,就算履行了说明义务吗?
A:仅加粗视为“提示”,不等于“明确说明”。还需要通过独立文书、口头问答或特别签章,让投保人理解条款的真实法律后果。

Q2: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盖了公章,是否意味着认可了所有免责条款?
A:不能直接推定。公章只能证明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投保人已经理解并认可了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

Q3:法庭上,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
A:保险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经得起常人理解”的方式进行了说明,如说明记录、签字确认书、视频录音等。

Q4:如果保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仓库内不得存放易燃物”,这个约定与免责条款是一回事吗?
A:性质不同。特别约定属于合同义务条款,违反它可能导致保险事故原因属于“除外责任”;而免责条款直接排除赔偿责任。两者均需明确说明。

Q5:线上投保的电子保单,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如何认定?
A:需要强制弹出专门免责说明窗口,或设置“已阅读并理解”的单独勾选框,若仅需点击“下一步”即默认同意,通常不被法院认可。

Q6:被保险人自己承认存放了易燃物品,还能以此拒赔吗?
A:即使承认事实,保险公司仍不能直接拒赔。必须证明免责条款有效,且该条款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且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Q7:对免责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法院会偏向谁?
A:《保险法》第30条规定,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适用有利解释原则——即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优先。

Q8:保险公司拒赔后,被保险人应该多长时间内起诉?
A: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越快越好,避免证据灭失。

Q9:如果保险代理人承诺“这个条款不重要,签字就行”,算不算说明义务履行?
A:代理人的口头承诺不能替代法定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可以主张保险公司未尽到诚实告知的说明义务,且代理人的行为代表保险公司,责任由公司承担。

Q10:火灾后,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对免责条款效力进行“预先确认”吗?
A:不能在理赔环节申请,只能在诉讼中提出。法院会在判决书主文部分直接判定条款效力,以作为赔付的前提。


关联律师:王登博,山东齐耀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3817599
(本文案例基于司法实践综合撰写,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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